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302行初163号
原告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鑫泰小区东侧天津市大港昌达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志龙。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