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财保4号
申请人:曲胜利,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旭日路福欣园**楼**。
法定代表人:蔡文虎,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曲胜利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200000元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曲胜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盐山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美城建筑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曲胜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韩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