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宏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6583南通华宏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6583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宏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2416326XB,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481067,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三圩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华宏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恒发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宏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计2619元,由原告南通华宏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