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3483号
原告:沈阳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53171405。
法定代表人:王淑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梅,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大**上园路**会信用代码:91210104780052062M。
法定代表人:王守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日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沈阳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93.5元,余款93.5元退回原告沈阳日创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员 苏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剑宇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