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财保64号
申请人: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2号楼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996605369。
法定代表人:罗建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闽江大道1号理想湾小区5-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732309236。
法定代表人:杨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权利证书号:闽(2020)闽清县总第0003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权利证书号:闽(2020)闽清县总第0003号],期限为三年。
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850元,由申请人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伶俐
书 记 员 刘谊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