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600号
原告: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2号楼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996605369。
法定代表人:罗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闽江大道1号理想湾小区5-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732309236。
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已偿还尚欠的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9.4元,减半收取计2,699.7元,由福州角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俊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