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原审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福。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川3223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1)川32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100000元;被告人王敏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娟
审判员 秦金涛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