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绕、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绕,男,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385067。
法定代表人:李伦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鲜春林,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服刑人员,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绕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3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绕借款1040123.5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没有可执行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经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绕借款1040123.53元的义务,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措仁群培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朗色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