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水利局、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水利局,住四川省***锦城镇锦屏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7009118400H。法定代表人丁远兴。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385067。法定代表人李伦福。
申请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343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37369.00元,负担诉讼费1524.00元,执行费1961.00元。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查询被执行人无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利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3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东
审判员  魏纯俊
审判员  赵天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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