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385067。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3437民初72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工程材料款382000元;二、负担一审受理费7030元,执行费5630元。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系统查询,在雷波县无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动产及不动产登记。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知***告知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东
审判员  魏纯俊
审判员  赵天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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