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1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审被告:钟群鹏,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村民,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钟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7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0.00元,减半收取3,515.00元,由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 涛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刘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妮丹

书 记 员  刘晋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1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审被告:钟群鹏,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村民,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钟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7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0.00元,减半收取3,515.00元,由上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 涛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刘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妮丹

书 记 员  刘晋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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