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385067。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回转从黄晓洪处追回480725.83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已于2021年07月20日将471275.1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的215229.82元标的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陵
审判员 聂远辉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禹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