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4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琼,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茂县沙坝村沙坝组法定代表人:郭兴
第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福
第三人:李克华,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诉被告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付艳芳
人民陪审员 田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