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25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襄城县鑫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台湾城阿里山路北段第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城县创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东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城县路路通筑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双庙乡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市豫森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麦岭镇沈李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创佳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路路通筑路养护有限公司、许昌市豫森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创佳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路路通筑路养护有限公司、许昌市豫森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XX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