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执恢1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地址: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2004)台法经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台山市人民法院(2004)台法经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名下的位于台山市台城丰和里141号102房和台山市台城塔山路4号楼之二的房屋,共得价款1267692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718902元、执行费11676元。位于台山市××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一(不动产权证号:1836642)、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二(不动产权证号:1836594)、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三(不动产权证号:1836400)等房产,经本院(2020)粤0781民初35号案审理查明,已于2005年12月16日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江中法执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书拍卖处置。位于台山市××××号全部(不动产权证号:A0313996)、台城新宁路台山燃料总公司台城煤场内之一(不动产权证号:1957874)、台城镇新朗路国有土地使用权[台府国用总字第023860号字(直)第003860号]、台城塔山路四号之六502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台府国用总字第026333号字(直)第006333号]等房产,经向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台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在本院查封前其权利人已变更,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致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谭阳威
审判员 林小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