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1执异41号
案外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亮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人。住所地:吴川市人民中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叶英华。
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南门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静。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怡福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台山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终止对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三座房屋的执行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南方石化公司称,1.南方石化公司通过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的公开拍卖,已合法取得原台山市双基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双基燃料公司)位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之一至之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的所有权,台山燃料公司自始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任何权益。2005年6月,因台山双基燃料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货款6387938.5元的义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台山市地产交易中心、江门市德成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的所有权进行公开拍卖。南方石化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在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与江门市德成拍卖行有限公司联合举行的拍卖会上以总成交价6700000元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并于拍卖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来,南方石化公司支付了全部拍卖款和相关费用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国用(2006)第00023号,后数字化测绘换证变更为台国用(2011)第05564号]。2.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土地上的新办公楼是南方石化公司投资设计建造的,南方石化公司享有所有权,非台山燃料公司的财产。南方石化公司成功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后,注册成立了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委托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设计、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施工、九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在拍卖地块上建造了“华海通台山油库”,相关工程包括新办公楼的建设、罐区和码头的建设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其中办公楼于2008年3月17日竣工验收。南方石化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及有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文件、证明等能够证实。3.台山燃料公司与拍卖标的物的原所有权人台山双基燃料公司是不同的两个法人,拍卖的标的物也非台山燃料公司的财产。上述两家公司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工商注册号、企业类型、所述行业等情况均不一样,而台山燃料公司是注销状态,台山双基燃料公司是吊销未注销状态。而根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裁定显示,被拍卖的建筑物当时并没有产权证明,因此该标的物不是台山燃料公司的财产。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广东怡福公司与台山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2019)粤0781民初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位于台城丰和里141号102房、台城塔山路4号楼之二、台城新朗路27号全部、台城新宁路台山燃料总公司台城煤场内之一、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一(产权证号18××42)、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二(产权证号18××94)、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三(产权证号18××00)的房屋。上述房屋登记在台山燃料公司名下。
另查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与台山双基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江中法执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权属台山双基燃料公司位于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均未办证)、固定附着物(储油罐、调和罐及其附属设施等)、码头等财产以拍卖成交价6700000元由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受。2011年4月2日,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座。座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登记在南方石化公司名下/div>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南方石化公司请求终止对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三座房屋的执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三座房屋与本院裁定拍卖的坐落于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一、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二、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三的房屋系同一标的物。因此,南方石化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不足以排除本院对坐落于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一、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二、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三的房屋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谭文威
审判员 劳霭谊
审判员 陈一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星新
书记员 梅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