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35号
原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理人:肖亮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穗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洁,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叶英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沃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公司”)与被告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怡福公司”)、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台山燃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南方石化公司于同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台山燃料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裁定准许其申请。
南方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台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1执异41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台山市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3.判令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土地上的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的所有权属原告所有。诉讼过程中,南方石化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台山市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不动产;2.确认上述不动产属南方石化公司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南方石化公司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非(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一)台山燃料公司被执行标的坐落与南方石化公司持有土地证载明地址不一致。(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该案执行的标的坐落于台山市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公司公益货场之一、台山市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公司公益货场之二、台山市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公司公益货场之三。而根据南方石化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国用(2006)第00023号,后数字化测绘换证变更为台国用(2011)第05564号),南方石化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台山燃料公司被执行标的地址与南方石化公司土地证的地址完全不一致,南方石化公司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非(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二)执行标的与南方石化公司合法取得的资产并非同一资产。根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江中法执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南方石化公司买受“台山双基燃料公司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均未办证)”的内容,南方石化公司在买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时,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且南方石化公司至今未予办理。但(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却载明执行的产权证号分别为1836642、1836594、1836400。可见,(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与南方石化公司合法取得的资产并非同一资产。二、南方石化公司通过法院公开拍卖合法取得原台山市双基燃料有限公司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的所有权,台山燃料公司自始不享有前述土地使用权、资产的任何权利。2005年6月因台山市双基燃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已发生效力的(2005)江中法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偿还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货款6387938.5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台山市******、江门市德成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食堂、车库等,均未办证)、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的所有权进行公开拍卖。南方石化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在拍卖会上以总成交价人民币67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成交价205.1825万元,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成交价464.8175万元)依法拍得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的32710.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并与拍卖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就此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了(2005)江中法执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南方石化公司买受前述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之后,南方石化公司支付了全部拍卖款项和相关拍卖费用累计人民币6941000元(其中拍卖成交款670万元,拍卖机构佣金24.1万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国用(2006)第00023号,后数字化测绘换证变更为台国用(2011)第05564号),成为拍卖标的物的合法所有者。另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诉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的原权利人台山市双基燃料有限公司与台山燃料公司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主体,两家公司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工商注册号、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等均不一样,台山燃料公司对南方石化公司依法拍得的诉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自始不享有任何权利。三、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土地上的新办公楼是南方石化公司投资设计建造的,南方石化公司为其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台山燃料公司对其不享有任何权利。南方石化公司获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后,注册成立了广东华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委托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设计、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施工、九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在拍卖物原址上建造了“华海通台山油库”,相关工程包括新办公楼的建设、罐区和码头的建设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其中办公楼于2008年3月17日竣工验收。无论是业主竣工验收文件还是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文件、当地居委证明等都足以证明新办公楼是南方石化公司投资新建、为南方石化公司合法所有的财产,非台山燃料公司的财产,且该新建办公楼与台山燃料公司被执行的房产无论是房屋结构还是建筑面积均不一致,台山燃料公司对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土地上的新办公楼不享有任何权利。综上,台山燃料公司被执行的资产无论是坐落还是权利证书情况都与南方石化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谭江工业区**之一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固定附着物、码头等资产不一致,南方石化公司名下前述土地及资产非(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且台山燃料公司对前述土地及资产以及南方石化公司新建的办公楼自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南方石化公司的相关权利足以排除台山市人民法院对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为此,南方石化公司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真相,判如所请,以维护南方石化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与台山市双基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江中法执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权属台山市双基燃料有限公司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至之五总面积共327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食堂、车库等,均未办证)、固定附着物(储油罐、调和罐及其附属设施等)、码头等财产(具体以江中坤资评报字[2005]第B76号评估报告书中所列清单为准)以拍卖成交价6700000元由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受。2011年4月2日,“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坐。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之一的土地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南方石化公司/div>
本院在执行广东怡福公司与台山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台山燃料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台城丰和里141号102房、台城塔山路4号楼之二、台城新朗路27号全部、台城新宁路台山燃料总公司台城煤场内之一、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一(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公益镇水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二(证号:粤房地证字:粤房地证字第**松排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三(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8364:粤房地证字第**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终止对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三座房屋的执行的书面异议,本院进行审查后,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2019)粤07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南方石化公司的异议请求。南方石化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为查清南方石化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土地与案涉执行标的坐落于台山市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一、之二、之三的房屋之间是否有关,本院向台山市*******调查取证。台山市*******向本院出具《关于查询不动产信息的回复》,回复如下:“查实房屋地址:台山市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之一、之二、之三与土地地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证号:台国用(2011)第05564号]属同一位置。”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职权对现场进行勘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勘验。经勘验查明:坐落于: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之一的土地的地上建筑物除南方石化公司投资建造的新办公楼以外筑物均记载于江中坤资评报字[2005]第B76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评资产评估报告》中,是由南方石化公司通过法院公开拍卖合法取得。
因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2020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六执行裁定,裁定解除本院以(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台山燃料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台山市公益镇水松排台山燃料总公司公益货场内之一(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836642号)、台:粤房地证字第**货场内之二(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836594号)、台山市公益镇水:粤房地证字第**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836400号)的房屋的查封。同日,本院作出:粤房地证字第**7号《通知书》,通知广东怡福公司该案不再拍卖上述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因此,此类诉讼必须以存在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为前提。现本院已作出(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六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通知(2019)粤0781执恢26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公司该案不再拍卖案涉房屋,即本院对坐落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潭江工业区168号之一的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已经终止,因此,南方石化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因缺少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这一前提而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对于南方石化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新怡
人民陪审员  陈丽嫦
人民陪审员  苏树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超文
书 记 员  李宝姗
书 记 员  黄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