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1执恢26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人民中路25号。
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地址: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123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山市台城丰和里141号102房,所得价款依法进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广东怡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燃料总公司对抵押房产拟协商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781执2338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依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乐川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林小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