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23号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9425821X。
主要负责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该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3848219-X。
法定代表人:解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惠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稍直口村外环线7号桥铁路南50米处10号厂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104228683U。
法定代表人:孙宝君。
被执行人: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2220137G。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
被执行人: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1356127P。
法定代表人:朱贵方。
被执行人:天津展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6660830F。
法定代表人:陈剑雨。
被执行人:韩远芳,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张维,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武树玲,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刘凤军,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孙宝君,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周德程,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胡增海,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张桂利,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惠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展铭商贸有限公司、韩远芳、张维、武树玲、刘凤军、孙宝君、周德程、胡增海、张桂利借款合同纠纷(2017)津010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惠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展铭商贸有限公司、韩远芳、张维、武树玲、刘凤军、孙宝君、周德程、胡增海、张桂利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社保缴费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朔
审判员 戴世琪
审判员 张 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