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天津市安阔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1执24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1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安阔工贸有限公司,住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797室。
被执行人: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08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安阔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二初字第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玉江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