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60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胡增海、韩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书支付人民币25985488.27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社保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进 代理审判员 张 宋 代理审判员 李 强
书 记 员 姜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