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双盈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664号
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双盈实业有限公司、***、王开兰、张万娟、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桂利、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天津市通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娜
书记员  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