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执异2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前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李桂福,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李春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现住天津市宁河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天津市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西区5排21号。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兴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王雨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