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伏伟、冉定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执7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伏伟,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冉定泽,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纬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永。
被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郝会国。
被执行人:天津盛孚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园聚兴道9号7223。
法定代表人高云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伏伟、冉定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孚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审 判 员  段百龄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家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