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伏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复***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郝会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增虎,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伏伟,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冉定泽,男,***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纬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永。
被执行人:天津盛孚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园聚兴道9号7223。
法定代表人:高云华。
复议申请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伏伟、冉定泽已协调解决异议事项为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中信
审判员  李会芝
审判员  强国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