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伏伟与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039号
原告伏伟。
委托代理人杨晨,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毅,四川省天津商会成员。
原告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纬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永,总经理。
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
委托代理人侯增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伟诉被告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伏伟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维力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茂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