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伏伟、冉定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2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伏伟,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冉定泽,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纬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永。
被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郝会国。
被执行人:天津盛浮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园聚兴道9号7223。
法定代表人:高云华。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伏伟、冉定泽与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浮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为26832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8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述人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43元,被上述人天津盛浮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9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述人天津盛浮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00元,由被上诉人伏伟、冉定泽负担993元。目前本案执行到位55921.2元。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恢复执行,2018年12月21日本院拘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中,申请人伏伟、冉定泽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盛浮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治强制执行的相关款项已发放完毕,未发现其他执行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工商登记、证券及银行存款。现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景海
审判员  陈 鹰
审判员  张宝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