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灏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582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灏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灏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订立关于变配电工程的《总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变配电工程,合同总价为89万元。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工程,但是被告仅于2013年9月18日支付20万元,尚欠69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0000元以及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拖延工期导致被告损失,因此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起诉之前双方已经就工程款支付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在2016年4月8日支付五万元,但原告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就起诉了。由于经济原因,被告无能力一次性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曾签订一份《总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变配电工程,合同总价为89万元。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5年7月9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69万元工程款未付。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剩余工程款64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4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按时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万元,并从2016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其他超出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灏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0000元,并从2016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广东灏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