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2093号之一 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居委会狮桥旁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3432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1座1602-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NB3N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合同已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应先申请仲裁。 经本院询问,原告确认合同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签订《佛山顺德项目一期新增发电车快速接入箱工程合同文件》,其中合同条件部分第31条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本院认为,上述关于仲裁的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其与被告之间因案涉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108.2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