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2036号之一
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开发区联桂中路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3644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居委会狮桥旁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3432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0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2.75元(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业龙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