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4992号 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居委会狮桥旁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3432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智路1号车创置业广场3栋1038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7DRWC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33号***1栋803之二十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G3WQ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4579.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9592.97元(以694579.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21年12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2.判令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800元;3.判令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76元;4.判令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方裕房地产公司”)签订《佛山市顺德区杏坛60亩地块项目临电工程合同》,合同书约定**公司为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60亩地块项目临电工程提供施工,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需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总价为694579.36元。合同书签订后,**公司已按照约定为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该项目提供了工程安装、施工。该项目工程于2021年12月9日经供电局验收合格送电。2022年8月15日,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免除**公司对工程的后续保修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于202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94579.36元,未按约定支付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追收费用。其后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未按承诺时间付款,现欠**公司工程款694579.36元,**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支付,但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拒不支付。**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5日被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由原告承接**公司的债权债务。另,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应对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临电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移交文件、***、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担保费付款凭证等,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694579.36元。原告提交的涉案工程相应的临电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移交文件、***等相互印证,且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予以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94579.3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自验收合格送电之日(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问题。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中约定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等所有追收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承担律师费318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76元,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故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方裕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4579.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94579.36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18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776元; 三、被告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83.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99.86元,合计101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方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方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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