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6438号
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居委会狮桥旁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3432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新东路1号***悦熙园15座134号铺之二(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HKT5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威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启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92604.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启辉公司签订《佛山***著名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合同书约定**公司为被告启辉公司的佛山***著名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提供施工,被告启辉公司需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总价为17790300.79元。合同书签订后,**公司已按照约定为被告启辉公司该项目提供了工程安装、施工。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7月22日经供电局验收合格送电。另该项目工程产生增加签证确认费用370949.76元,因外电施工图与招标图差异变更增加费用733565.13元,工程结算总价应为18894815.68元。被告启辉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现欠**公司工程款3992604.37元,**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启辉公司支付,但被告启辉公司拒不支付。**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5日被原告威泰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由原告承接**公司的债权债务。
诉讼中,因双方就部分变更工程的增加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威泰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184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被告启辉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原告是否具有适格主体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中并没提供原告与合同当事方(**公司)有效主体吸收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具有合法的适格主体;同时,即使原告合法的吸收合并了当事方,但从吸收合并后,从未正式通知过被告,未以原告名义进行过任何的沟通(含结算过程沟通等),被告从头至尾并不知晓原告的身份,影响了被告作出有关书面函件、对接沟通等时效性和固定证据的权利,原告应该对此承担相关责任。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资格提出异议。
二、关于未到合同结算条件的问题。根据施工合同《佛山***著名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文件》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款地7.2.3条约定:“工程全部竣备并***公司、监理、物业和供电所验收合格后,威泰公司***公司提供结算材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启辉公司支付至各区结算金额的95%,支付本次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交结算金额100%的发票。”原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之前一直没有就合同外工程签证做好完全的确认,处于结算的过程阶段,期间被告一直有专门对接人与当事方的对接人进行有效沟通,同时,被告有向当事方发过书面函件,催促对方尽快配合结算的相关工作,被告在结算过程中并未消极对待,也没有回避。起诉材料收到后,被告积极与当事方沟通联系,后建立专项沟通群,在群内进行最后一条签证的变量确认等工作,以上事实证实了与本合同相关的工程量的确认,被告与施工方一直在沟通确认,且被告单位就最后一条签证流程已经在2023年5月3日完成,完成后被告进行了群内通知,当事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所有的结算手续,完成结算程序的闭合。综上,被告没有收到结算材料,同时结算价格在5月3日才在微信沟通群里全部沟通清楚,被告认为,本工程的结算没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被告没有拖欠工程款,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三、被告经过确认,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含所有合同外签证部分)为18135613.01元,已付金额为14902211.31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合同的95%,应支付至17228832.35元,剩余应付未付款应为2326621.04元,并非原告主张的399万元,同时,因被告并未逾期支付,不存在逾期利息的支付。
四、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费、保全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应该立刻解除对被告资金的冻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移交结算资料微信记录打印件,本院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由于无法查证送交的资料内容,故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结算明细表,该表为被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认定,本院于下文论证分析。
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启辉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佛山***著名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为:佛山***著名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运输、保管、安装、税金、验收、调试、培训、维保、备案、及相关政府验收移交手续的办理。1)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的供货与安装;2)所有相关高压电缆及表前的供货与敷设;3)配电房内照明、通风、门、地面等供货与安装;4)地下室电表箱安装(电表为供电所领取),远程抄表系统;5)竣工程完成供电所及启辉公司验收并移交;6)负责协调本工程所有外部公共关系,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的各种手续,保证工程按时正常验收、投运工程,内容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均由承包人采购供货、运输、安装,承包人负责整个供配电系统调试工作及整个系统的检测、验收报验工作。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除***公司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内未施工项目外,其他不再调整。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17790300.79元(图纸及清单总价包干),税率10%。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认,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该总价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内未施工项目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政策影响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工程全部竣工并***公司、监理、物业、供电所验收合格后,由**公司***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后,启辉公司支付至各区结算总金额的95%,支付本次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交结算金额100%的发票;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从工程验收合格到质保期结束。质保期满待全部工程两年质保期满并***公司或本工程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十个工作日内,启辉公司向**公司一次性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息。保修期2年,保修起算日期为供电所通电验收日期起开始算,但最长不超过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
**公司在对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指令增加、变更6个施工事项,就该6个施工事项,原、被告双方签订有5份《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申请表》,确认5笔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含税共计343886.84元。
启辉公司验收“高低配电工程”及“专用配电站”后,向供电企业报请竣工检验。2020年6月22日,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确认“高低配电工程”检验合格。2020年7月20日,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确认“专用配电站”检验合格。
启辉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14902211.31元。
另查,2022年11月1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由威泰公司吸收合并。
诉讼中,威泰公司与启辉公司确认第六笔签证工程造价含税为162803.06元。
本院认为,**公司作为施工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佛山***著名苑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拘束。**公司已被威泰公司吸收合并,由威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竣工后通过了验收,现工程已经实际送电投入使用,启辉公司应按合同结算支付条款内容进行工程价款的给付。因合同中约定价款17790300.79元不因费率的变动、政策影响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故启辉公司以税率调整为由主张下调价款,本院不予支持。工程结算总价为18296990.69元(17790300.79元+343886.84元+162803.06元),扣减已付金额14902211.31元,启辉公司应向威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394779.38元。启辉公司迟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威泰公司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4779.38元及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87.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25元,由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979.12元。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4370.42元,在本判决发生*****由本院向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2283.05元,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负担的21979.12元,由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迳直支付给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