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15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居委会狮桥旁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裕和路126号佛山苏宁广场负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28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被告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投标保证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威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对于被执行人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的未执行标的额为22987.52元(含执行费241.19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6执15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