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27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凌远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省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延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向***支付5040000元工程价款。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4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变更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经查,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00000元;并于8月7日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执行费274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方式,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的,应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应将其于2018年8月7日缴纳的27400元案件执行费上缴海南省财政厅后,本案做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74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上缴给海南省财政厅;
二、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