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同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鸿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员。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卓海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水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水泥款81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121.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0)琼9022执1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82571.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冻结的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82571.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茜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