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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7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卓海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君,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友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江东新区)琥珀悠澜9号楼创客空间103-S2。
法定代表人:徐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景伟,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友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均认为其与申友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且《班组工程款支付意见表》《防水班组工程结算单》上签字人“陈伟林”不是其公司职工或委派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申友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有争议,涉案工程造价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查明相关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吴笛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蒙良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钟鸣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云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朱权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