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
法定代表人:卓海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6095243.23元(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XXXXX的凯宴B5牌汽车、车牌号为闽CXXXX的揽胜牌汽车,共贰辆,本院作出(2020)琼0106执18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贰辆车辆进行查封,委托查封反馈信息显示车牌号为闽CXXXX的揽胜牌汽车,无法查询该车辆信息,另,对车牌号为闽CXXXX的凯宴B5牌汽车已完成轮候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具体位置,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申请人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广场环路19号海悦华府商住楼X座XXX层XXXX号房[不动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XXXXXX号]、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东路鸿达商住小区A座一楼XX号(土地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房字第XXXX号),本院作出(2020)琼0106执18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反馈信息显示为轮候查封,2020年5月12日向该房产的首封案件(2019)琼0106执5613号案,发出了参与分配材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
四、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6095243.2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雅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