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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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365号
原告:建德市下涯镇文彬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GPUKA2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下涯村**5号。
经营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房庄行政村房庄255号。
被告:浙江大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5668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下涯镇文彬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大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建德市下涯镇文彬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建德市下涯镇文彬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大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市下涯镇文彬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对浙江大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市下涯镇文彬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
代书记员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