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永禄、***等与魏荣、芜湖天鹰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3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荣,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被告:芜湖天鹰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常林诉被告魏荣、芜湖天鹰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荣、芜湖天鹰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