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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结绅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1816号 原告:***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 区小北关街31-2号22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结绅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5号(1-10-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2-1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结绅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付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