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街道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2-1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院长。
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汤 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