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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街道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2-1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院长。 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细河悠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汤 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