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财保318号
申请人:山东立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临沂高新区东***兴隆沿街商铺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0078347266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闫振林,男,1973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振林驾驶的豫N×××**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闫振林驾驶的豫N×××**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于平邑县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点(平邑县永安停车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