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6970号
原告:**常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54642359F。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CN310D。
法定代表人:王某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常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原告**常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月 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