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52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52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70230.3元、违约金147023.03元,共计1117253.33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因故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单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