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特127号
申请人: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三垒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荣耀,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
住烟台市莱山区松岚南街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8)第36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不适用一裁终局制度.被申请人申请仲裁金额的请求金额为合计为43148元,远超烟台市莱山区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12个月=22920元;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7月及2018年1月的工资条与我公司仲裁提交的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表不一致。而该工资条没有申请人的任何公章不能证实该证据系申请人出具;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本案裁决书只有打印的仲裁员姓名,仲裁员没有签名。
***辩称,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仲裁裁决的总钱数是12690元+8148元=20838元,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12个月的金额,符合终局裁决。证据是真实的不是伪造。
经审理查明: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8)第367号裁决书,裁决:一、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690元;二、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工资8148元;三、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仲裁裁决确定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每项金额均不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月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提交的工资条是伪造的。裁决书仲裁员签名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文书格式问题,不是仲裁程序问题。申请人申请事由不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8)第367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烟台市圣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