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4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风路。
被执行人:铜陵征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官上村。
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孙致甜,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征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孙致甜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605608.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