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528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谭茂,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家礼,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鸿宽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修建新宁县紫云林场公路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已按比例领取9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曾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