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510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路东高力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23308。
法定代表人高东。
委托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圳娜,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豪业华庭**3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61844M。
法定代表人邓学勤。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佳  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淑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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