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46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委托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圳娜,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869,631.65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支行账号10×××99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正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账号44×××17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以上解除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869,631.65元为限【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892号】。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