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路东高力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5元、上诉人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8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 伟
审 判 员 郑文雅
审 判 员 彭亚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巫粤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